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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虚假陈述公司一览表(2008.9)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8-9-21 5:33:00
代码 股票名 时效
000549 潍柴动力(湘火炬) 2008.11.28
000863 *ST商务 2009.2.1
600728 sst新太 2009.3.28
600272 开开实业 2009.3.27
000993 闽东电力 2009.3.9
600477 杭萧钢构 2009.5.14
600180 九发股份 2010.8.5
002021 中捷股份 2010.5.15
600505 西昌电力 2010.5.27
000779 三毛派神 2010.3.20
600272  开开实业  2009.3.27
600477 杭萧钢构  2009.5.14
000925 S*ST海纳  2009.4.20
000156 *ST嘉瑞  2009.2.3
600378 天科股份  2009.5.22
000529 广东美雅  2009.6.22
000430 张家界  2009.7.3
600101  明星电力  2009.11.17
600816 安信信托  2009.9.28
000603 st威达  2009.7.11
000034 深信泰丰(ST深泰)  2009.10.9
200041 深本实B  2009.11.2
000918 SST亚华 2010.5.23

近期可起诉公司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8-1-2 22:09:00
代码 股票名 时效
600055 九龙山(茉织华) 08.2.5
000757 *ST方向 08.2.21
000409 ST泰格 08.3.20
000931 中关村 08.3.20
000862 银星能源(吴忠仪表) 08.3.25
000877 天山股份 08.4.8
000038 深大通 08.6.19
000921 科龙电器 08.7.19
000055 方大A 08.7.15
600634 海鸟发展 08.10.11
000035 ST科健 08.8.23
000549 潍柴动力(湘火炬) 09.3.14
000863 *ST商务 09.2.1
600728 sst新太 09.3.28
600272 开开实业 09.3.27
000993 闽东电力 09.3.9
600477 杭萧钢构 09.5.14
000925 S*ST海纳 09.4.20
000156 *ST嘉瑞 09.2.3
600378 天科股份 2009.5.22
000529 广东美雅 2009.6.22
000430 张家界 09.7.3
600101 明星电力 09.11.17
600816 安信信托 09.9.28
000603 st威达 09.7.11
000034 深信泰丰(ST深泰) 09.10.9
200041 深本实B 09.11.2


证券虚假陈述案调解成功的几个要素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8-1-2 22:0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虚假陈述案以调解结案,能减少原告双方诉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最高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用了“着重调解,鼓励调解”的表述。我认为一个成功的调解,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因素:

一、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调解。

事实清楚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被告人虚假陈述的事实应当清楚,虚假陈述行为的开始日,揭露更正日,虚假陈述的实施都应当确定。虚假陈述的事实,涉及到原告是否的适格,也影响到赔偿数额的计算。第二,原告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要清楚,不宜笼统的以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原告损失。原告损失的计算,除受虚假陈述事实制约之外,也受到计算方法的影响。在诉讼中,各原告采用的算法不一致,甚至存在很多错误。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应当重新确定计算标准,以此确定原告损失。

在准确事实面前,被告无法推诿责任,对滥用诉权或计算失误的原告也形成制约,双方调解就有一个基本的尺度,事清则理明。

二、调解要相对公平公正,赔偿额不能过低。

首先强调是相对的公平公正,而不是绝对的。绝对的公平公正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

相对的公平公正也应当有两层涵义,一是在原被告之间在公平公正。无论是以现金或以股票赔偿,都不能过低,损害原告利益。以现金赔偿,赔偿占损失的比例不能过低,以股票赔偿,赔偿价格应当合理。

二是在原告之间要公平公正,要确立统一的损失计算口径。

原告的诉讼心态复杂,不排除“诉讼敲诈”。诉讼敲诈是西方证券市一个恶疾,指利用媒体舆论的压力和数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案件敏感,采用缠讼策略,迫使上市公司与之和解。在国内,这种恶意较为罕见,但一个调解不能引导这种恶意诉讼的滋生蔓延。

从客观上讲,原告的自己损失的计算多种多样,不能排谬误。
……

科龙案获赔可行性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6-8-2 7:37:00

科龙德勤案获赔可行性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政策法律价值趋式与上市公司现实利益的冲突,决定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博奕属性。从监管层的本意来讲,还是要规范证券市场,保护市场的基石——投资者。这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趋式。就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上市公司的现实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地方政府会不遗余力的保护上市公司。

这种博奕的结果不可能有完全的赢家,投资者完全得赔偿不太现实,上市公司想完全推卸责任也不可能,也不可能有完全的输家,现行法律规定决定了投资者不可能一无所获,上市公司也不可能因赔偿而破产。结果就是找一个利益平衡点,双方各得所其所,达到这一点,对原告而言,就意味着得到部分赔偿。

二、科龙公司未股改有利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解决。

全流通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式,科龙公司是为数不我的没有股改的上市公司,赔偿未解决,股改则无法进行。银广厦和东方电子都是结合股改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

三、在上市公司中,科龙公司是有产品有品牌的公司,并非一个空壳。

科龙和容声的产品在国内市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即便顾雏军介入以后,也坚持做主业,现在海信的入主,为公司以后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这与银广厦之类的公司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四、与其它案件不同,本案所涉的会计机构德勤是一个全球知名的会计机构。

德勤在国外有过因审计赔偿的先例,好象在日本曾赔过一个亿美元。在科龙案中,德勤要扮演一个重要的解色,受到大家围攻,这在以前的虚假陈述案件是没有过的。

五、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

海信购买科龙股份,对价是6.8亿美元,首付5亿是否支付未知,但余1.8亿未付可以确定。另外,顾氏的格林柯尔是一个庞大的企业群,资产规模很可观。


……

科龙德勤案原告的证据的若干问题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6-7-27 8:52:00

科龙德勤劳案应准备的证据,大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原告身份证据的证据,包括,包括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明。第二类各被告身份证明,主要是各被告工商登记。第三类是各被告虚假陈述事实的证明。第四类是原告交易及受损失证明。

其中,多数证据由律师来收集,需投资者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身份方面证据。

1、身份证。

身份证可以提交原件,也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公证,证明与原件一致,向法院提交公证书。

2、深圳股东账户。

注意的问题:

部分深圳股东账户印有投资者身份证号码,部分没有投资身份证号,如果有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一致。如果因身份号升位而导致与股东账户不一致,应提交当地派出所证明,证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原来是多少,现在升位后是多少。也可以要求开户的券商出具开户证明之类的证据,加盖券商印章,开户证明上对原告的身份有详细记载。

二、交易证明。

最好的形式是让券商打印000921股票历史成交记录,加盖券商印章。

注意问题:

1、要求券商只打0000921一支股票成交记录,其余股票不要。

2、交易记录一般是一个表格,每一行是一次交易,每一列是一个项目,各列的项目由券商自选。至少要求以下项目:日期,股东姓名,股东代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股票余额。

3、交易记录需确定有起止时间,最好是把所有交易全部列出。

4、如果有转户,需到两个营业部打印成交记录。

5、一定要加盖券商印章。

6、注意交易记录的股东账户、股东姓名应与投资的身份证、股东账户相符。

7、串户问题,有投资为操作方便,一个资金账户串联几个股票账户,如有这种情形,应要求券商以股票账户而不是资金账户为索引打印交易记录。


……

科龙德勤案原告的确定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6-7-25 21:02:00

适格原告是在在虚假陈实施之后,揭露之前买入股票,并将股票持有至揭露日的投资者,因此,确定原告必须先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和揭露日。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科龙公司的虚假陈述主要是:第一,02、03、04年年报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第二,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有重大虚假记载,第三,02至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宜。此外,处罚决定也涉及到2000年至2001年,科龙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事项。

根据有关事实,可确定该案的虚假陈述的揭露是05年5月10日,揭露日争议不大,基本形成共识。

虚假陈述的开始日则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是科龙公司的主要的虚假陈述的行为是从02年年报开始,02年年报公布之日,即2003年4月5日。另一种观点是00年和01年未披露有关关联易,也是虚假陈述,应从00年开始起算虚假陈述实施日。按这种观点,00年和01年虚假陈述是不披露构成的虚假陈述,应披露之日应为实施日,但不好确定应披露的时间,所以开始日只能笼统的说从00年开始。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开始日的最终由法院来确定,在法院确定之前,应适当放宽范围,尽量让更多的投资者起诉,如果原告自己确定的实施日与法院确定的时间不符,可以撤诉。但因自己认定实施日问题而不起诉,造成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综上,凡是在00年之后至05年5月10日之前买入,并且持有至05年5月10日的投资者,均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但在03年4月5日前买入的投资者,可能要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关于科龙德勤案的若实务问题之一—被告的确认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6-7-24 20:47:00


一、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作为虚假陈述的直接实施者,股份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没有任何争议。

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
该公司是格林柯尔的第一大股东,也是顾雏军控制科龙公司的的工具,可以认定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海信公司已收购格林柯尔的股份,已正式控制公司,但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收购对价也未全部支付,收购仍存在变数。
目前,可以看到的格林柯尔的最直观的财产就是海信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1.8亿,另外已支付的5个亿的对价去向如何,有待进一步了解。
《一.九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被告起诉,第二十二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可以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该规定未尚未明实际控制人不承担责任。
在因此,格林柯尔公司因其实际控制人身份作为被告,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但最终是否应承担责任,可能存在争议。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认为应该起诉广东格林柯尔。

三、顾雏军。
顾雏军是虚假陈述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对科龙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顾氏虽被羁押,但其名下仍有庞大的格林柯尔系,且作为科龙门的一号主角,不作被告天理难容。

四、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德勤作为股份公司的审计机构,未发现股份公司02、03、04年度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的问题,应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德勤想不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它没有过错,在将来的诉讼中,德勤一定会利用其信息、专业、资金方面优势,极力反抗,在无锡会议上,大家形容科龙是死老虎,德勤是病老虎,把病打成死的,还是要花费一些力气的。

五、其它董事、监事、独立董事。


……

开篇
纪文军律师 发表于 2006-7-24 20:12:00
开篇

上一次到无锡开科龙案的演讨会,上证报何军建议到这里开博客,我听了,觉得是一件很好的事,做律师总是有一些想法和观点,这些想法一不小心就溜走了,把这些稍纵即逝的东西记下来,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把我的博客放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从2003年代理东方案电子案开始,把很大的精力放在证券虚假陈述案的研究上,除东方电子案外,还刻意跟踪了其它案件的进展,对这类案件的一些问题,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这是一个合适摆放这些想法的地方。我把这些看法放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当然,也欢迎持不同意见者拍砖。

最后,感谢何记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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